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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内对外开放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8年4月27日)
为充分调动县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国内外客商前来我县投资合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我县对内对外开放政策和激励办法:
一、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除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外商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工投产之日起,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其地方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2、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商,个人所得税足额返还。
3、外商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或合资企业,其必需的土地,按50%征收土地使用费;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在50万美元已上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可无偿提供土地10亩,每增加10万美元,增拨土地1亩。
4、凡外商投资企业,城建配套费、电力增容费,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在建设期内可缓交,在企业开工投产后两年内交清。
5、外商在我县投资如有特殊要求可协商解决。
二、县内外各界人士引资兴办企业的激励办法
1、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企业的,谁引来资金谁可当业主,不论身份、职业、文化、籍贯,均可定为企业的法人代表。
2、凡引进外资到位的,由受益单位根据引资数额及受益程度给引资单位或个人一引资额1—3%的奖励(包括奖金和引资所需费用)。J奖励资金应根据外资实际到位数额按比例提取。
3、对来我县领办、联办、承包、租赁企业,以及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改造、技术咨询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企业新增上缴税金的1—5%奖励本人,有特殊贡献的另予重奖,并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
4、凡引进无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属本系统计划内资金的,按引资额1—2%给予奖励;属本系统计划外资金的按引资额3—5%给予奖励;属本系统外资金的按引资额6—10%给予奖励。
5、引进无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引资额3—6%的奖励。
6、引进资金属国家贷款,且利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引资额1—3%的奖励。
以上4、5、6条件所提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于单位引资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补充办公经费和引资费用及奖励引资有功人员;属个人引资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资人和弥补引资费用;对提奖比例几分配数额有异议的,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确定。
7、永年籍在外地工作人员在引资上项和为永年发展中有重大贡献者,除享受上述条款引资政策外,还要为其亲属在就业、工作、调动和使用以及宅基、住房等方面给予照顾。永年朋友也可享受此待遇。
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每季度由领导小组研究一次,并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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