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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永年县纪委
             永年县监察局
     关于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2日)

   第一条 为维护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对干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机关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永年县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干扰破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中央及各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其他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 违反各级关于加强、改善对外开放的政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各级关于发展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优化经济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不予落实的;
 (二)违反各级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决议、政策,擅自或者越权制发文件、规定,给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干扰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长期失察、制止不力,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辖区内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以及出现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
 (四)与制假、销假、偷税、骗税、骗汇、走私贩私等各种违法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其违法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五)违反各级清理、取缔非法经营的小矿井、小造纸、小炼油企业的规定,包庇、纵容、默许非法生产经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对经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挠、破坏施工的,或煽动、纵容、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权益的;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邮政、电信、供水、供电等行业和公用企业或其它具有垄断经营地位的经营者,强买、强卖、强揽业务、搭配搭售或强制用户接受有偿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的。
  第五条 在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继续或者变相使用已是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已宣布废止的经济政策、法规性文件;继续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中已宣布删除或修改的条款;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二)擅自设置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或将备案事项变为审批事项的;
 (三)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进行审批前培训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申请行政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拖延不办的,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以及收费依据、标准和投诉办法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没收生产经营者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扣押财物的或不负责任造成扣押财物损坏、丢失的,违反规定变卖、私分扣押财物的,逾期不作处理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和管辖范围,违规办案或插手经济纠纷的;
  (三)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的。
  第七条 有下列增加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负担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者财物,接受、索要现金及有价证券的;
  (二)强制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强制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保险、研究会或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对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评比,搞达标活动的;
  (四)强行向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拉广告或强制定购书报刊物、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的;
  (五)以收费为目的,巧立名目举办培训班的,或只收费不培训、只收费不培训、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参加被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或报销个人费用等或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八条 违反国务院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及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标准的;
  (二)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收费或原定标准收费的;
  (三)下达或者变相下达收费、罚款任务及创收指标的;
  (四)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或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票据,或收费、罚款不开票或多收、多罚少开票的或将罚款变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六)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伐木哦收入的;
  (七)对抵制违法违纪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
的工程项目建设、技术交易、特需经营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事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应当招投标或拍卖而未招标投标或拍卖的;
  (二) 未按规定的招标程序、方式和组织形式招标的;
  (三) 招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标、泄露标低等违规行为的; 
  (四)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操纵本条所列各项事项的;
  (五) 中标单位不能认真履行中标合同,所提供商品质量、 价格、标准和服务水平没有达到承诺要求,主管部门不进行纠正的; 
   (六) 在与业务单位交易及经济来往中相互串通,收取回扣、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礼品馈赠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一招《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对公路“三乱”行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收费站,
集体决定或个人决定在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
  (二)上路执勤吃、拿、卡、要,对当事人敲诈勒索的,违反规定动用管制器械强行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殴打司机、货主及其它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规扣押车、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包庇袒护“三乱”行为或对抵制、检举“三乱”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三)鼓动、纵容、放任导致农民上路造成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
  (四)单位负责人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致使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三乱”问题的;
  (五)对贪污、私分罚没钱物的,无权在公路上检查车辆的
单位负责人带队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及因公路“三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加重给予处分。
  (六) 车管单位变相使用停车场进行收费,或和停车场搞联
手提成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其他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亦给予相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各级行政主管机关、优化经济环境投诉中心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永年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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