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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年县委
永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4日)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凡在永年县境内投资置业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我县以下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利税、高附加值的高科技项目,还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大的优惠。
  一、土地政策
  第一条 内外商投资兴办项目用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土地占用指标,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实际投资为准)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基本地价(含征地补偿费、安置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和上缴省市的各种费用,下同)提供土地20亩;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基本地价提供土地30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基本地价提供土地50亩,允许先动工建设后补办有关手续(三个月内)。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按基本地价提供土地100亩,并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财政贡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在建设初期确有困难的,可实行国有土地租凭制度和分期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办法,以减轻项目单位的资金困难。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提高标准。
  第七条 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自行出租转让;需要土地使用抵押的,须经县政府批准,所获资金必须用于本县内的项目投资。
  二、激励政策
  第八条 凡在永年投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所有行政性收费能免则费,不能免的则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免缴县级所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
  第十条 新上工业项目,按期投产后,以年度上缴县级财政税金留成部分的多少,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前三年,年上缴留成5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给予20%的奖励;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的奖励;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的奖励;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5%的奖励;4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的奖励;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奖励。第四年、第五年按上述比例减半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兴办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后,五年内按上缴县级财政税金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商贸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执行。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兑付。
  三、优化环境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新上项目必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继续完善“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限期办结制度。对重点建设项目,凡能够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均实行备案制;凡不能自行平衡建设条件的实行代理制,审批手续由县外商投资保护服务中心负责代办,并牵头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投资业主不与审批部门、占地村(街)直接对口。各项收费均由县收费中心办理。其它部门一律不准到企业收费,违者由县优化经济环境监察大队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凡在本县投资者,其子女需入学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重点学校;凡需在本办理居住、签证、汽车牌照等事项的,由县优化环境办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 为切实保障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设置障碍,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乱集资、乱检查、乱罚款、乱拉赞助,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开放办(招商局)负责解释,所有奖励经县开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参照本规定,实行更加优惠、更加灵活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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